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部门:

《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已经通过2019919日第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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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区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复建点、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小街巷整治、路桥和水环境、文教卫体等项目,以及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环境改善项目等。

国家部委、安徽省、合肥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公室作为牵头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办),成员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单位组成,负责工程变更的区级会审并报区政府批准。审查办设在区住建局,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担任。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开展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做好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严控后期发生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满足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漏、缺设计内容的;

(二)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的;

(四)在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施工难度和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五)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节约用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而进行调整或修改设计的;

(六)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

(七)受地理条件限制等客观原因影响,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取消的;

(八)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技术标准等修改,需要对原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进行调整的;

(九)根据市政府、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要求,或因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的调整,经区政府批示,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施工工期进行调整的;

(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紧急抢险救灾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工程变更会审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工程变更情况总体说明。总体说明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以及依据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申报审批表须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

(三)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会议文件并盖章;

(四)建设单位盖章的工程变更汇总统计表;

(五)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六)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

(七)工程变更方案论证报告。单项变更造价净增加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比选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八)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造价清单和预算书;

(九)实验资料、测量资料、现场影像图片资料;

(十)区政府批示件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变更会审由审查办组织,成员单位参加,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工程变更会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发参加审查单位存档备用。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得代替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数量和价格进行审查。工程变更最终的数量和价格,以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招标文件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按规定列出暂列金额。列入清单内的暂定量和暂估价的总额各自不得超过控制价的5%,且明确使用范围和内容。其中,单项暂定量的累计调整增量不得超过该项暂定量的20%

暂定量和暂估价在额度范围内使用的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作,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应约定执行《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约定对造成工程变更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会审和报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查办受理报审资料。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场指出,资料齐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

(二)会审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会审并会签。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根据会审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会审和踏勘工作;

(三)会审单位应逐条回复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在会审会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办,审查意见须经参会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会审单位半数(该数值位于两个正整数之间的,取下限正整数)不同意变更的,审查办不得作出同意变更确认;

(四)按规定应当会审的项目,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绝对值)超过5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绝对值)小于50万元(含50万元)大于20万元的,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工程单项变更造价(绝对值)小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经区政府分管建设副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设有暂列金额的项目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价,或者未设暂列金额、最终结算报审价超过合同总价5%(含)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含第十四条所述子项),对项目变更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合同约定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违约处理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整体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下述情况不需要履行会审程序,结算时据实扣除:

(一)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而进行甩项处理,原则上不得作为变更上报会审。建设单位在确保甩项后设施功能齐全和安全的前提下,将甩项的原因及后续建设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市级资金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做甩项处理。

(二)合同内工程内容因实际情况并经建设单位论证确属不需要实施的:

1、合同价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1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2、合同价1000—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2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3、合同价3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3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4、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工程单项负变更金额(绝对值)小于50万元且负变更(绝对值)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

(三)对设有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暂列金额的,或未设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增加)小于10万元(含)且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5%的,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不再履行变更会审程序。

前款(二)、(三)两项中,设有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或未设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工程总造价5%的,建设单位负责统一汇总相关子项变更资料,分析各项变更情况后报审查办组织会审,审查办按第十三条第四款报批。

第十五条凡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会审,但确属应急抢险范畴且非合同乙方应该自行承担费用的变更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先行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同步办理设计变更相关手续。

第四章  变更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先批准后实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会审时,如认为属招标清单不准确造成的变更,应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由建设单位书面向市公管局提出复核申请,会审单位根据复核结果明确审查意见。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因征地拆迁范围调整或主体功能变化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原项目申报单位或功能变化提出单位向原规划审批部门申请,原规划审批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批复等相关资料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且概算调整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按照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需要补充勘察设计的,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变更内容应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或工程量较大具备单独招标条件的(工程预算价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超过工程公开招标限额但不宜分割的变更部分,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仍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并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擅自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实施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同时,资金管理部门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一经认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有专门变更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