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我区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司通〔2019〕35号 )、《我区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合瑶司〔2019〕3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瑶政〔2017〕9号)予以修订。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修订的文件予以生效,修订后的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附件:
瑶政办〔2017〕9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
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合肥市瑶海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5号)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各街(镇、开发区)、区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区有关部门名单对象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并根据年度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公布。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上年度12月1日至次年度11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区政府与各街(镇、开发区)、区有关部门签订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提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落实及追究等情况;
(三)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四)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仅考核区有关部门)
(五)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报告、处置情况;
(七)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仅考核区有关部门)
(八)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管理情况;
(九)监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十)12315投诉举报体系建立运行及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情况;(仅考核区有关部门)
(十一)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级;
得分在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B级;
得分在70以下的为C级。
第六条 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或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未及时组织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或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开展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街、镇、开发区或其相关部门和区有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
(四)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
第七条 考核采取日常工作、专项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
(一)日常工作。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表、总结等报送情况,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等其他具体事项的落实情况,权重不低于10%。
(二)专项督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专项督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专项督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
(三)年终考核。
1.发布方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于3月底前发布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和评分标准。
2.自查自评。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要求,对本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自评报告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实地检查。每年12月中下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公众评议等方式,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提出工作建议。
4.综合评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日常工作、专项督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形成考核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次年1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交区政府办,作为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所占权重不低于省、市有关规定;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及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由区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街、镇、开发区和区有关部门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视情实施约谈并通报。
第十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YFGS2017-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