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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解读】住建局负责人胡章俊解读《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11-18 09:59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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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是什么?

    答:《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号)于2018年12月28日印发,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完成编制后,向各街、镇、开发区及相关区直部门进行意见征询,会同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重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部分街道共同研讨,其中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肥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并按其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8月7日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调度会听取编制情况汇报,并按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19日,第十三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瑶海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报审稿)》,11月15日印发施行。

    问: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共6章29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内容、流程、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章节和条文严格对应市级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局部的细化;变更的申报、会审、批准等程序沿用我区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其中:

    1.第二条可理解为:区各部门、各街镇开发区实施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包括装饰装修、维修加固改造、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装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中的设备材料采购等。

    2.第三条:沿用原《瑶海区变更办法》。市级规定的牵头审查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有不同的部门牵头。我区成立审查办的目的是对工程变更的统一归口管理。

    3.第四条:明确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严控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二章  变更内容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其中:

    1.第七条第九款细化:针对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但上级要求变更或签证的内容,同时必须取得区政府的批示件,审查办才予以受理。

    第三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其中:

    1.第九条明确:会审申请由建设单位提出。可以让施工单位协助整理资料,但不能让施工单位办理。

    2.第十二条细化:要求建设单位招标时应列出暂列金,否则一旦发生变更,将会超合同价;要求约定违约责任,目的是追究违约责任时有据可依。

    暂列金:过去称预留金,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一般结算时扣除。

    暂定量:对于清单计价的项目,若对于某一项工程内容无法出具准确的设计图纸,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可预估量和价列入合同总价。使用时依据现场计量和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果招标时预估的少了,实际超出则属于变更。

    暂估价:作为政府投资工程,这部分一般二次招标。

    3.第十三条第四款:沿用原《瑶海区变更办法》,所有需会审的变更,均需区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第十三条第五款:与《市级规定》的新增内容一致,目的是对超合同价的项目作出处理,项目建设中应避免发生。

    该条明确,是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所以建设单位在每个工程结算后都要分析。

    5.第十四条:与《市级规定》的新增内容基本一致。

    一是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甩项的,不作为变更,按规定报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市级规定》甩项部分由相应辖区负责出资建设,所以市级资金的项目应尽量避免。

    二是对其他原因甩项(取消合同内工程内容)的负变更作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权限。

    三是对单项正变更,建设单位的审批权限由5万调整至10万,但是有限制条件的,超出限制条件仍需执行会审审批程序。

    四是该条非常严格,只要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暂列金额的,或未设暂列金额、单项变更金额(负变更以绝对值计)累计超过工程总造价5%的,之后发生的变更,无论正负、金额大小,均需执行会审审批程序,目的是约束建设单位前期工作做细,尽量少变更。

    第四章  变更实施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

    第六章   附 则

    《实施细则》条款与《市级规定》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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