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瑶海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集合实际,区市监局草拟了《瑶海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9年12月14日前反馈宝贵意见,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
反馈意见方式:1.电话:0551-64696192;2.邮箱:740547465@QQ.com。
附件:《瑶海区“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日
瑶海区“小饭桌”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学生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固定场所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集体托餐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瑶海区范围内“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小饭桌”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开办“小饭桌”应向所在街镇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工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及时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
(二)实行分餐制;
(三)每餐食品应当按规定留样,并留样记录;
(四)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
(五)不得提供裱花蛋糕、冷食、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六)符合《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小餐饮经营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小饭桌”经营者申请餐饮安全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参照《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二)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七)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六条 “小饭桌”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等。
第七条 “小饭桌”应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经营活动,向所在地卫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妥善保护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用具、设施设备及现场;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样品。
第八条 教育、卫健、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饭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小饭桌”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镇开发区对本辖区“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十条 对“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罚如本办法未有规定的,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