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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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全区停车供需现状和趋势,以打造“畅通、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为目标,采取提高配建停车位、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等措施,加大市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供给,逐步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规划统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坚持中心城区为重点,远近结合、重点突破;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

(三)目标任务。建立“区级统筹、部门联动、街道负责”的工作体系。按照市级建设指标,编制我区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设施完备、管理有序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二、工作范围

在瑶海区辖区范围内,尤其是二环内,在停车矛盾较大的区域,充分利用已建工程、待建土地、空闲土地、边角空地等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本方案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符合规划修建的,向社会公众开放、满足公共停车需求的永久性、临时性、经营性等各类停车场,主要包括:

(一)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单独建设的专门提供停车场服务的公共停车场;

(二)利用公共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三)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居民区、商场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五)既有建筑在具备安全、消防、间距退让等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功能改造的形式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六)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

三、停车场建设及管理任务分工

(一)区大建办是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编制我区公共停车场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受市级考核,争取市级奖补资金。区大建办在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下达年度公共停车场建设任务,汇总、审核各街、镇、开发区上报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建立公共停车场建设调度机制,负责定期开展调度并将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各建设主体按计划实施公共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二)区城管局是瑶海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我区公共停车场的备案、监督管理和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工作。对接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入技术标准和要求。系统应具备停车诱导、错时停车、数据分析、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功能。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对外开放前按规定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区城管局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得随意增减条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如申请人未提交经价格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在同意备案的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价格部门申请核准并在核准后三日内补交相关资料。

区城管局应当按要求将备案情况报市城管局。

(三)区发改委负责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相关支持政策,加快公共停车场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对接市发改委根据停车场投资主体、区域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等因素,实施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核准备案每个公共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双方协议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驻车换乘(P+R)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科学完善停车服务收费体系,提高停车周转率,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监管。

(四)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瑶海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独立规划选址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前期工作,拟定征迁方案,下达征迁公告,负责市级征迁资金申报工作。公共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需要和停车供需关系,应当测算全区公共停车需求和缺口,明确近、远期公共停车场建设总量和配置分布原则,确定规划选点位置等。

(五)区财政局结合区财政收入情况,对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需求计划进行审核,对公共停车场建设区级预算资金及上级奖补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区分局负责配合区住建局与市、区相关部门对接,指导区住建局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设计条件中应纳入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建设要求,明确建设规模、位置、出入口等。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全部预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电力负荷),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可根据周边充电设施供求情况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提高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七)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负责公园绿化类配套停车场地上景观方案审查和地面停车场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因增设停车位涉及绿化移植等,经分管区长召集相关部门上会研究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属地街道按照城市绿化管理审批流程办理绿化移植手续。

(八)区教体局负责学校配套停车场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区国资公司做好已建成学校操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开放事宜。

(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独立规划选址的地上自走式及地下坡道式立体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工作。

(十)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独立规划选址公共停车场项目的运营工作,公共停车场前期证照可根据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办理在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名下。已建成学校操场地下公共停车场对社会开放事宜,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运营管理。

(十一)市交警支队瑶海大队负责全区道路红线内停车泊位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大以管促建力度,严格限制在二环内主干道及交通流量大的次干道路内临时停车;逐步取消一环内公共停车场半径300米范围内的路内停车泊位,并指导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实施硬隔离措施;加大对违章占道停车的监管执法力度,推动路内停车向公共停车场有序停放,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环境。

(十二)区审计局负责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中政府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各街镇开发区常住人口。

(十四)区文明办负责加大文明出行的宣传力度,大力引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停车。同时将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文明单位创建重要内容,引导公共事业单位开放停车泊位。

(十五)各街镇开发区负责对各自停车难重点区域进行梳理,按照年度建设任务报送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和场地;负责对涉及征迁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做好征迁、三榜公示及用地保障工作;对社会资本承担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负责做好协调保障和实际奖补资金初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建设副区长任组长,区大建办主任、区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区分局、市交警支队瑶海大队、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大建办、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委督查考核办、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文明办、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区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区教体局、区国资公司、各街、镇、开发区组成,全面领导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瑶海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办公室和瑶海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大建办和区城管局,分别负责我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协调和督察工作。

(二)强化推进措施。建立月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专题推进会议,收集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定期组织对停车场建设审批事项进行联审联批,优化审批流程,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尤其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停车场和办理临时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临时停车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严格考评奖惩。每季度结合任务完成、推进措施、协调保障等方面,对各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并及时公布。对提前完成任务、主动靠前推进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有力推动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由各街、镇、开发区初审、上报辖区内可依法利用自用场地、边角空地或者道路控制线、已实施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选址至区大建办,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区分局、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局等部门会审并征询消防、环保、质监、公安交警、市政部门或机构的意见后,报区规划国土建设联席会审查通过后交分管区长审批,临时停车场的申请,按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2)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3)交通组织图则、临时公共停车场平面图;

4)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置期限及到期自行取消恢复原状承诺;

5)临时公共停车场拟开放停车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6)临时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

7)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提交所有利害关系人同意设置的资料。

五、附则

(一)本规范由瑶海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