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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10 17:02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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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兴镇人民政府、龙岗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20〕26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瑶政〔2017〕28号)要求,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工作制度

    (一)明确审查范围。

    区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确定审查主体。

    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1.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2.区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本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论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由部门起草,以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应当先由起草部门进行自我审查,再提交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

    4.区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

    (三)规范审查流程。

    1.提交材料。起草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政策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等。以区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还应当附具提请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起草部门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意见。

    2.审查时限。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政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即时审查。

    3.审查结论。审查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形成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及调整建议、适用例外规定等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并立卷归档。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四)严格审查标准。

    审查机构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中的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写明是否违反审查标准,以及违反审查标准的具体条款。

    (五)强化审查责任。

    1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合法性审核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者领导签发,不得出台。

    2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3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健全审查工作机制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内部审查机制,明确负责人、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落实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查时限等工作要求。

    (二)拓展审查形式。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业机构的意见,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应当说明征求上述方面意见和评估相关情况。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可以召集政策措施相关部门联合会审,或者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三)落实工作衔接。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衔接机制。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为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合法性审查必备材料,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论中予以指出。

    2.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与发文审核衔接机制。政策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在发文前置审核程序中,应当对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报请领导审签,不得出台。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站位,转变理念,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程序,配强审查力量。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各方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注重宣传培训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加强竞争倡导,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意识。要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通过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个案研讨、学习考察等形式全面提升审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指导监督

    各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在督促指导、沟通协调、统计分析、情况通报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制度深入实施。

     

    附件:瑶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瑶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建立瑶海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

    人:区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区政府办分管负责人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区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区商务局分管负责人

    区司法局分管负责人

       员:区教育体育局分管负责人

    区科学技术局分管负责人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分管负责人

    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人

    区农林水务局分管负责人

    区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负责人

    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区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人

    区投资促进中心分管负责人

    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分管负责人

    瑶海区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区分局分管负责人

    生态环境瑶海分局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设信息员,由各成员单位具体承办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1.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协作,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3.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我区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

    4.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送区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政府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司法局等部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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