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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瑶海区“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29 13:30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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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道管护,维护河道功能永续利用和社会公益,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与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河长办”)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合肥)经济带的实施方案》,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和河长办统筹谋划、协调监督等职能,加强联动监督协作,积极探索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以司法手段推动河长制及相关河长及职能部门落实治河管河职责,为全面掀起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热潮,加快建设全国老工业区转型发展示范区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分工协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发挥河长和相关部门在河长制改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助推河长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坚持检察监督、跟踪推进。构建检察监督嵌入式协作机制,强化河长履约检察监督,督促河长及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

    3.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围绕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河长制重点工作,着重督促河长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大公益检察监督力度,有效提升我区水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法律监督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刑事检察监督

    1.在区河长办协调和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通过查阅案件台账、行政处罚案卷,登录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通过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和群众投诉、举报及其他途径,发现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现象,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

    2.通过区河长办或者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河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3.对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强化行政履职监督

    基于区委、区政府对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加强对涉河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调查核实,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履行重大水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时,需要检察机关监督和支持配合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依法监督。相关区级河长成员单位执行检察建议情况,区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区河长办。

    (三)强化执行监督

    全面强化对涉河、涉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监督。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案件信息与检察机关共享。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督促法院依法做出准予执行裁定,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四)强化公益诉讼监督

    区河长办及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维护社会公益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履行维护社会公益监督责任。区河长办及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流管理法定职责,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安全。区河长办及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仍不能恢复被破坏的河流生态环境的,可以移送案件线索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发现区河长办及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现象,或者区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级检察机关请示,确保案件正确及时处理。

    (五)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修复

    在办理涉河涉水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积极推动森林、河流、土地矿产等领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建立认罪认罚从宽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于行政执法环节、检察环节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加强对诉前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相关领域的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实体查看,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强化对涉河涉水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赔偿款的执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执行赔偿款。对于行政主管部门未向侵权人主张修复费用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并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判决支持后,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其实际运用于受损生态的修复,并不得再另行向侵权人主张修复费用。强化对生态修复赔偿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区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将生态修复赔偿款的使用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并邀请检察机关对生态修复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工作机制

    区检察院设立河长制检察长工作室,名称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驻河长制办公室检察工作室”,由分管检察长担任室主任。区检察院、区河长办分别确定具体联络员负责检察长工作室日常工作。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区检察院、区河长办结合各阶段工作要点和需求,定期召开“河长+检察长”联席工作会议(遇到重大问题可召开临时会议),共同研究河长制工作难题,探讨解决途径。

    (二)建立联络员机制

    区检察院、区河长办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召集会议、联系业务专家(检察院聘请的检察官助理)、办案线索移交、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加强社会舆论宣传

    区检察院、区河长办应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河长+检察长”工作宣传,强化以案释法。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区检察院、区河长办及时向媒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为全区河长制工作及河流管护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0年6月29 日

    关于建立瑶海区“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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