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瑶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镇街开发区、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瑶海区政府2022216日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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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瑶海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主要授予在推动瑶海区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和服务等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我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是在瑶海区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包括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区政府质量奖银奖。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其中,制造业组织1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1个。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其中,制造业组织不超过2个,服务、工程建设、医疗、教育等行业的组织不超过2个。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按照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坚持组织自愿、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向组织收费、不增加组织负担。

第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评审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在区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二)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邀请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聘请专家学者,组建评审工作组;

(四)组织评审工作组对申报组织进行材料审查、现场评审、演讲答辩等评审工作;

(五)结合区质量发展工作实践,适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  评审工作组专家学者,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随机从市级专家库中选聘。评审工作组在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自动解散。

第八条  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大兴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区政府质量奖的有关工作,包括培育、推荐组织申报,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的最新版本标准。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

第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50分的,该年度奖项空缺。

第十一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瑶海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企业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区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在国家、省、市、区级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中,其产品、工程或服务被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五)近3年生产经营组织发生亏损;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合肥市瑶海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经镇街开发区或区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连同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含金奖、银奖)、区政府质量奖金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可以重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五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审查的,向社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六条  组建评审工作组,组织专家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之处。

根据现场评审报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演讲答辩的候选组织名单;对未进入演讲答辩的申报组织,反馈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根据候选组织名单,组织现场演讲答辩。评审工作组根据候选组织的演讲答辩情况进行现场打分。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现场演讲答辩情况,对候选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建议获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励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金奖、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奖牌,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30万元、10万元奖金。

对已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区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履行向社会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创新,发挥标杆引领作用,带动瑶海区总体质量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四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组织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瑶海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