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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5 17:55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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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三五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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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不断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合肥建设,根据《十三五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合肥市政府历来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积极落实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了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稳步推进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期间,发现并治疗肺结核病例2.2万例,有效减少了传染源,全市肺结核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报告发病率由62/10万下降到58/10万,基本实现了《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中提出的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第1位,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运行还存在较多问题,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差,防治所需人员和设备不足,耐药结核病、流动人口结核病、HIV/TB双感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学校结核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高,防范意识不强。“十三五”期间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防控肺结核,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利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方位管理,不断完善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建设大湖名城、创新高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防治目标。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控制在56/10万以下。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普通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能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能开展痰涂片、痰培养检测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结核病实验室各项操作符合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要求。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及品种供给,推广运用诊疗新技术,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设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诊疗和防护条件差的要积极进行改善,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合肥市传染病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感染病院)为我市定点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机构。

    2.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在职称晋升方面予以倾斜,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落实机构职责各县(市)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提高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实行住院治疗,待痰菌阴转、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耐多药肺结核临床路径规范诊疗行为,要求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对儿童结核病,转诊至省级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5.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

    6.加强抗结核药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诊疗新技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全市要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深入实施健康脱贫工程,落实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系统,享受健康脱贫政策,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筛查结核病,实施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规范的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和休复学管理,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对筛查发现的单纯PPD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积极进行预防性服药,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和学校结核病疫情风险评估等。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我市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积极探索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民生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要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落实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等部门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普和公益广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市发改委在编制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时,要优先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以及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服药等组织工作,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市财政局要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完善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市扶贫办负责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三)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12320”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结合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等,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规范结核病专科门诊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地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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