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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1-05 08:04  信息来源: 瑶海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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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把政府机关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透明政府服务。

        第三条 瑶海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为社会评议对象。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单位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 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群众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3.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印制并发放问卷、指定专人负责、汇总上报并通过媒体公开。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1.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2.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3.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禁止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禁止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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