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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瑶环罚告字[2021]01号

    发布时间: 2021-01-14 17:07  信息来源: 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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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合瑶环罚告字[2021]01

    巩子敬:

    因你个人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当涂路交口,汽车东站停车场内,停放一辆轻型货车,货车车牌号码为AV8***,货车上从事贮存废铅酸蓄电池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2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15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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