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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埠河(郎溪路-长江东路)河道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稿)

    发布时间: 2019-03-27 08:24  信息来源: 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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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埠河(郎溪路-长江东路)河道整治项目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公示稿)

     

    为了确保房屋征收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二十埠河(郎溪路-长江东路)河道整治项目西起郎溪路东至长江东路。具体以相关部门确认的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为准。

    二、征收主体

    本项目征收人为瑶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合法有效房屋及性质、面积的认定

    持有合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合法有效房屋。合法有效的房屋性质和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的登记载明的为准。

    被征收人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补偿;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按办公或生产用房补偿

    (二)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征收涉及的合法有效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异地产权调换。

    1、国有土地住宅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化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

    政策性增购面积为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建筑面积的,增补至50㎡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由通过法定程序产生的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算评估,套内建筑面积的确认需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评估时间点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国有土地住宅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按合法有效的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1)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公摊系数及异地面积调整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建筑面积的,增补至50㎡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每户可增购不超过15㎡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暂定:2680元/㎡)结算。

    2)安置房建筑面积在两个套型之间的,可允许上靠就近档次套型,补足面积按建筑安装成本价(暂定:2680元/㎡)结算。

    3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为:华源复建点(程士范路与戚继光路交口西北角、东北角及西南角)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限暂定为18个月。18个月以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合政办[2015]9号文件执行: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合政办[2018]156号文件标准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5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住宅搬家费、附属物补偿费按照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征收实行如下奖励:

    1)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第1-20天搬迁的按照300元/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第21-30天搬迁的按照20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以上奖励均从交验旧房之日起计发,超过规定期限内搬迁的不予奖励。

    2)安置优先:为体现先搬家先受益的原则,回迁时,按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因本项目不涉及非住宅商业房故不再赘述

    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计算。并开始验收被征收房屋;出租房屋的被征收人须自行终止其出租房屋的租赁关系。

    (二)如在征收期间,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部门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瑶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整个征收安置工作,全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设立专款账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执行。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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