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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大兴丰收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9-03-14 15:33  信息来源: 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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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海区大兴丰收城中村改造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快城市综合改造步伐,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决定对瑶海区大兴丰收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补偿安置。为维护房屋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据合肥市有关政策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依据及范围

    依据征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实施主体

    瑶海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大兴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补偿安置

    (一)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3、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

    1、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3、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符合第三项第(二)条中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对象。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屋改善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1) 本方案第三项第(二)条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征地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2) 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3)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公告前已怀孕)。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以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的截止时间。

    (三)房屋安置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对房屋安置对象按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兴城家园(地址位于郎溪路与裕溪路交口东南角)。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为人均产权调换30平方米及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费及附属物补偿费

    (一)临时安置过渡费:

    1、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至安置为止。

    2、选择货币化补偿或者实行现房安置的,按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3、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认定有效人口人均45平方米(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发放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三)附属物:

    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其他房屋类型的补偿

    对公告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计算,经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六、搬迁奖励

    (一)安置顺序:房屋安置对象在实施公告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以交出房屋钥匙时间为准,安置时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二)提前奖励:对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房屋安置对象按100元/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七、其他

    (一)房屋安置对象应当在实施公告确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并与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就补偿安置相关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二)房屋安置对象对补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瑶海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瑶海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共享。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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