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骆X燕,女,199X年X月X日生,X族,住巢湖市X镇XX行政村XX村。
委托代理人:张X培,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杨,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公共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X萍,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8月20日作出的皖合瑶卫医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