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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瑶政复(2021)第00037号]

    发布时间: 2021-11-19 17:15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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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X燕女,199X年X月X日生,X族,住巢湖市XXX行政村XX村。

    委托代理人:张X培,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X杨,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瑶海区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区公共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X主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年820日作出的皖合瑶卫医罚[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1年8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1119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十一十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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