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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瑶政复(2021)第00044号]

    发布时间: 2021-10-28 17:16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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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朱X林19XXXX日生,X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9月12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件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集成吊顶灯的举报件做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贵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

    申请人称:1.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在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使用集成吊顶灯,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资料、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1-08-13在全国12315平台对该公司进行举报,并上传了购买网络订单交易记录,订单交易快照,证明了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上传了对应订单编号之物流信息截图、快递面单,证明了该涉案产品对应申请人购买订单一致性的证据;同时拍摄了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证据或线索并上传;也整理了证据线索归纳成举报书全文,其内上传了具体的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或线索依据相应的法律依据等。被申请人于2021-08-24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所通过登记住所未找到该公司,现已将该公司列入异常名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一、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终止。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查是程序违法;2.程序应出具协助调查函:找不到人,说明被举报人在登记时留的电话、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或者虚假,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协助,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而不是简单的不予立案结束此投诉举报件;3.出具协助调查函,是能够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真实的经营场所的,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与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待获取真实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恢复案件调查;4.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对可以邀该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在被申请人之回复中并未见是否录音、录像,并邀请有关人员作证。

    二、未全面履行职责,应全面、客观调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被申请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范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了企业变更登记应履行的法律和程序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组则》第四十九条明确了擅自改变信息的适法责任和处罚方式。同时,被举报人店铺在经营状态,但是并未在异地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办证,说明被举报人是无证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进行公示;同时,该注册登记经营场所长期未经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2.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应将被举报人企业进行异常名录登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之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出具协助调查函获取被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对异地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登记内容,依法进行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进行行政处罚、拉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进行公示,对举报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而不是简单的根据被举报人登记时所留的联系方式、经营位置找不到人进行结案处理。被申请人未依法依规履行自己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全面、公正、客观、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未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时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职责,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公平公正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中止”,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为与事实情况不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电源适配器为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15:29通过电话(0551-64489502)联系被投诉人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15351653034),该公司直接挂断被申请人电话。并于当天下午对被投诉人注册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花园小区进行检查,该小区仅有3、4、7、8四栋,没有2栋,被投诉人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投诉人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EMS将相关情况函告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至今未收到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朱X林于2021年8月13日、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集成吊顶灯的举报后,于2021年8月16日再次对被举报人住所进行核查,该地址为虚假地址。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朱X林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 平台举报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集成吊顶灯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将上述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接到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及时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核实,发现辖区并无被投诉举报人的地址,无法查证相关内容,故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定程序,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不能以找不到人不予立案进行案件中止”与事实情况不符,该行政复议请求不成立。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应全面、客观调查,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信息公开公示”,被申请人认为与事实情况不符。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收到投诉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电源适配器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被投诉人,该公司直接挂断被申请人电话。并于当天对被投诉人注册地址进行检查,为虚假地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投诉人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开公示,并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EMS将相关情况函告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至今未收到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举报线索,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集成吊顶灯的举报件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依规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限时重新办理该举报件的请求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使用集成吊顶灯,后于2021812日在12315平台举报该产品不合格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1年8月9日通过电话联系被挂断,并于当天下午对被投诉人注册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幸福花园小区进行检查,该小区仅有3、4、7、8四栋,没有2栋,被投诉人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并进行了拍照取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将被投诉人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1 年8月20日通过EMS将相关情况函告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收到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再次对被举报人住所进行核查,该地址为虚假地址。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朱X林8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合肥锵X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集成吊顶灯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将上述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首先,查处产品质量问题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内,涉案的被举报人注册地址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其次,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时,提供了其购买记录、涉案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以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为由不予立案,该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824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十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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