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X,男,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XX村X栋X室。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司X,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主动撤回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