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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决定书[瑶政复(2024)第00182号]

    发布时间: 2024-11-18 11:18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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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X豪,男,19XX年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X

    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4年9月1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复。现案件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提起的投诉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二、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预留有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和电话,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9月2日为3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的告知。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四、申请人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对于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举报处理职责或处罚职责,应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其通过微信在“吴X”处购买的商品“燃脂饱腹减肥胶囊”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4年716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对举报事项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规范和维护辖区内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和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本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因此,申请人如对举报事项处理不服,应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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