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
合瑶市监长听字〔2021〕23号
合肥洋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8月16日,本局接到杨阳投诉,称你(单位)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为你(单位)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投诉人请求依法处理。本局同日予以受理并指派专人调查。
本局于2021年8月16日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敲门无人应答,未发现你(单位)在此经营,现场拨打你(单位)联系电话显示为无人接听,拨打联络员电话显示不存在。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留证。为查清事实,2021年8月23日经本局局长审批,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企业注册“三证合一”登记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任命书、承诺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本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15年9月17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核发了营业执照。你(单位)的设立登记事项中,杨阳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孙锐担任监事职务。
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你(单位),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诉讼纠纷。
2021年8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的监事孙锐通过EMS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邮件被退回,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向孙锐公告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孙锐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或提供相关材料。
2021年8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的注册登记代办人王俭通过EMS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邮件被退回,2021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向王俭公告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王俭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或提供相关材料。
2021年8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的核名登记代办人刘奇峰通过EMS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因邮件显示他人代收,刘奇峰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局接受询问或提供相关材料。
另查,根据杨阳提供的由桂平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以及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截图,显示杨阳一共有四张身份证,三张身份证申领原因为证件丢失补领。其中一张为已过期,另有两张身份证处于挂失状态,有效期分别为2013.08.21-2023.08.21与2014.05.12-2024.05.12。杨阳在询问中表示,其于2014年12月份在上班途中因手提包丢失,身份证还有银行卡一同丢失,在发现丢失后其回到户籍所在地桂平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进行了挂失补领,即其目前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有效期为2015.01.06-2025.01.06。对比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材料中杨阳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05.12-2024.05.12,即为投诉人杨阳丢失的身份证。
杨阳本人表示其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并不知情,其本人未签署过也从未委托其他签署过你(单位)的注册登记材料,没有参加过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参与过你(单位)的分配利润,其本人也不认可你(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和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合肥洋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9月17日设立登记中杨阳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登记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蒋美玲、李维一 联系电话:0551-6422017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