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15号 | 合肥市瑶海区凝银茶叶店虚假宣传案 | 合肥市瑶海区凝银茶叶店 | 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8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28日 | / |
2 |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4〕11号 | 安徽徽颍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条码违反规定食品案 | 安徽徽颍鲜商贸有限公司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条码违反规定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日 | / |
3 | 合瑶市监方处字〔2024〕26号 | 合肥瑶海区鲜果多食水果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 合肥瑶海区鲜果多食水果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食品、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元;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袋装双汇牌“润口香甜王”玉米风味香肠4包;4、罚款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9日 | / |
4 | 合瑶市监稽处字〔2024〕77号 | 合肥市瑶海区碗里菜园蔬菜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姜案 | 合肥市瑶海区碗里菜园蔬菜经营部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2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1日 | / |
5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75号 | 合肥市瑶海区巨上食品经营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巨上食品经营部 | 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3日 | / |
6 | 合瑶 市监 兴行处字 〔2024〕17号 | 合肥瑶海区锦益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合肥瑶海区锦益便利店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1、罚款2600元。2、没收侵权白酒。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8日 | / |
7 | 合瑶市监稽罚〔2024〕78号 | 安徽优速果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抽检不合格香蕉案 | 安徽优速果品贸易有限公司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9日 | / |
8 | 合市监胜行处字〔2024〕10号 | 合肥市瑶海区萍儿水果经营部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萍儿水果经营部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橙子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第四章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0元;3、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9日 | / |
9 | 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24〕09号 | 合肥市瑶海区海豚家生鲜超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海豚家生鲜超市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砀山梨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第四章食品安全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6】第一百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4.6元;3、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0日 | / |
10 | 合市监胜行处字〔2024〕13号 | 合肥市瑶海区好美廉百货便利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 合肥市瑶海区好美廉百货便利超市 | 经营过期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没收过期食品双汇泡面拍档10支、金锣爵脆熏煮香肠1支。4、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1日 | / |
11 | 合瑶市监明处字〔2024〕13号 | 六达(合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案 | 六达(合肥)食品有限公司 |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 |
12 | 合瑶市监城行处字〔2024〕13号 | 合肥瑶海区东光烟酒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合肥瑶海区东光烟酒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双汇台式烤香肠;3、罚款1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3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4日 | / |
13 | 合瑶周市监处罚〔2024〕77号 | 合肥市瑶海区菜云云蔬果经营部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案 | 瑶海区菜云云蔬果经营部 | 经营抽检不合格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3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3日 | / |
14 | 合瑶龙市监处罚〔2024〕64号 | 合肥瑶海区柱子散酒经营部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经营散装白酒案 | 合肥瑶海区柱子散酒经营部 | 未按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经营散装白酒 |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7日 | / |
15 | 合瑶市监和行处字〔2024〕16号 |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家园店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 安徽谊品弘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家园店 | 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在1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