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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果果鲜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龙眼案

    发布时间: 2025-04-15 08:51  信息来源: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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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瑶海区果果鲜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龙眼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合瑶嘉市监处罚〔2025〕3号

    当事人:合肥市瑶海区果果鲜森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DQ9JQG1C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鲜龙眼的违法行为。

    另当事人采购鲜龙眼时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之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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