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梅无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稽处字〔2025〕33号
当事人:唐*梅
身份证号码:340121********8501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侵权皮包4个;
2、没收违法所得95元;
3、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15 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