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建立维修资金归集长效机制,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11月25日,合肥市房产局就维修资金缴存管理有关事项发布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合肥市市区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迁单位等,下同)代缴代收。
项目交付前,建设单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及缴存标准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项目交付时,再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其代缴的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据实结算。未按本通知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