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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18 10:22 编辑: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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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自 2020 7 1 日起,我市市区(不含安巢经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 686,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 646 元;城市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 16392 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 13727 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保障标准的 20%确定为 3279 元,由县(市)区、开发区按失能人员上浮 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农村特困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78 元(其中财政补助为 8693 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保障标准的 20%确定为 2016 元,由县(市)区、开发区按失能人员上浮 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遵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标,强化宣传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

     

                

    2020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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