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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瑶海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19 14:38  信息来源: 瑶海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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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瑶卫健〔2019〕62 号

    关于印发《瑶海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瑶海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告知。

    瑶海区财政局           瑶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瑶海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管理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进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和基本国策落实,释放人口资源红利,依据《预算法》、《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565 号)、《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 1600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 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合发〔2016〕 32号)《合肥市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18】6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统筹用于我区支持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提升计划生育工作能力等方面补助资金。

    第三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等项目补助资金。

    计划生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补助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财力、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权责统一、分级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安排计划生育服务支出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中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坚持利益导向、分类保障。根据不同服务人群,分类制定投入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投入和利益导向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优化结构并重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公民共治转变。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整合。围绕服务家庭发展、服务能力提升,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财政事权划分,区分各级财政支持保障重点,推动现行各级、各类补助资金整合,统筹用好用活各级、各类补助资金,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坚持绩效管理、量效挂钩。坚持绩效管理导向,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奖优罚劣。统筹运用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多种分配方式,提高资金绩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责任分担

    第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建立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覆盖城乡、公平合理的计生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按规定落实各项奖励扶助政策。

    第六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合肥市在国家、省统一标准基础上,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瑶海区在国家、省、市基础上,奖励标准实行100%提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标准,农村只有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55周岁以后,由瑶海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扩面制度。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奖励扶助扩面对象从55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60周岁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为止。

       第七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

    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扶助金按伤残每人每年9060元安排: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4200元,市级安排1200元,区级安排 3660元;死亡按每人每年11100元安排,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5400元,市级安排1200元,区安排45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并发症国家统一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二级并发症国家统一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三级并发症国家统一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元。合肥市在国家统一标准基础上,所有对象每人每年提标120元。瑶海区在国家、市基础上进行100%提标。

    第八条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补助,对试点地区依法生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户一次性节育奖励,补助资金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安排,由省与县(市财政按比例 3: 1 分担。各级提标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部分,由中央和省财政按5: 5 分担,各级提标 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九条计划生育退休一次性奖励标准,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对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对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户籍在我区的,独保费由我区财政承担,户籍所在地的镇街开发区计生办于每年930日前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300400500/每月的护理补贴,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失独家庭关爱补助标准,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区集中开展向计生特殊家庭“送服务、送健康、送爱心、送政策”走访慰问活动,并向计生特殊家庭发放不少于800元的生活用品或慰问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置、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等项目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收支、人口总数及结构、已婚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数、计划生育家庭数、地区差异、工作条件及绩效等情况统筹确定。其中: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项目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四项手术及孕(环)检等项目由省、市财政给予补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项目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区财政部门应结合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做好本地相关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根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性质类型、政策目标、预算安排、使用范围、补助标准、责任分担等情况,可采取标准定额、因素系数、竞争评审、一事一议等分配方式。

    (一)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一次性奖励等任务量、补助标准、责任分担明确的项目资金,釆取标准定额分配办法。

    (二)对计划生育家庭补助、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事业费、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四项手术及孕(环)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等资金总量控制、补助标准难以量化的项目资金,釆取因素系数分配办法。

    积极推动本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打捆”分配, 综合选择地区人口总数及结构(计划生育家庭数、常住人口、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人口等)、人均财力水平、人均卫生 计生支出水平、工作目标考核、综合管理服务等因素,设置合 理权重进行分配。

    (三)对支持对象覆盖面较广、实施周期较长、竞争性较强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釆取竞争评审分配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第三方评审、择优选择、分期实施、绩效导向、考核结算的原则遴选补助对象,并根据补助标准分配补助资金。

    (四)对上述三种分配办法无法有效分配的临时性、一次性或应急性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资金性质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区财政收到上级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后, 应当在30日内细化分配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其中:具体补助 对象及资金额度已经明确的补助资金,应当在7个工作曰内细化分 配;不必细化分配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按照《安徽省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财社〔2015〕1600号)规定,建立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实施方 案和资金分配文件同步印发工作机制。

    (一)对于标准定量明确、政策延续执行、管理要求相近的补助资金,应按照“管长远”的原则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二)对于分配类型相同、资金性质相似、管理要求相近的补助资金,应在积极整合归并项目资金的基础上,整合印发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严禁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往来账户。

    1. 对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对象数量变化较大、补助资金额度较高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 算”的方式加快资金支付,具体预拨比例、方式等事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由中央统一釆购、省级统一付款, 以实物形式下发。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应按预算管理、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等有关规定和各项目要求,将中央、省和市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与本级预算安排的相关补助资金积极整合,统筹使用。

      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结转资金符合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的,可结合实际在规定期限内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创新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应 买尽买”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好 各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科学制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对承接 服务的机构予以合理补偿。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参与计划 生育服务的承接和供给。

    第四章资金绩效及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实行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按照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从综合管理、成本投入、效益产出、群众获得感等方面,科学设置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指标,公开考核过程,

    量化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立卫生健康、财政、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第三方考核机制,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的优势。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考核结果,与项目补助资金拨付(清算)、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单位综合评价等方面直接挂钩。对绩效评价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规定,区卫生计 生、财政部门应按时做好中央财政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绩效 目标的设定、审核、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责任清晰、主次分明、分级分类、

    分工负责的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对计划生育服务的项目执行落实、资金监管使用、绩效考核评价及本级相关资金安排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和财政信息公开规定,按“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保密事项外,计划生育服 务补助资金涉及的安排、分配、使用、监管、实施等相关信息, 应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知晓度。

    1.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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