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 对学校教学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按规定设置卫生设施、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发生伤害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学校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托幼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托幼机构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或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对辖区内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放射诊疗设备、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对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放射工作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管理维护单位安排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配备护士、允许不符合规定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任务拒绝进行尸检的或者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医师和药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医师药师违规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泄露个人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泄露个人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对采供血机构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血液制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或国家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本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医疗卫生机构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疫苗流通中的法定职责、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接种单位和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未履行接种过程中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购进疫苗、接种疫苗、发现异常反应或疑似异常反应的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违反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违法采集或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采集或者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对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消毒职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为产品命名和提供标签(含说明书)、无相关证件进行生产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对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或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血站、医疗机构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对血站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医疗机构有从非指定的血站取得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擅自采供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对冒用、借用、租用献血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单采血浆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单采血浆站违法采供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因延误诊治、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出具婚前医学检查 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尚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加非碘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医疗机构违法提出会诊邀请的、医疗机构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中有违法行为的、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相关费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对伪造有关证明文件非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对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对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或者未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对心理咨询人员、心理治疗人员在精神障碍治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护士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未按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布涉及性病诊断治疗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及履行相关职责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对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药师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公共场所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或者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实验室在自身设立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实验室在实验室感染与控制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或者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未经批准私自带徒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等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非法移植人体器官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隐瞒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不履行交通检疫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发生接种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对不按照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不执行操作规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对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不执行医院首诊负责制推诿或拒收病人、延误诊治、利用诊疗技术给胎儿作性别鉴定、在突发性意外事故、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抢救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妇女未经批准私自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