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大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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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规定,申请人所提供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电子邮箱必须真实有效,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为确保申请人依法及时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填写本网电子申请表前,应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可能地直接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为提高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效率,申请人务必根据申请内容慎重选择受理单位。行政机关通过本网受理申请的,将通过本网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答复申请结果,申请人可以通过本网申请公开答复列表(或其提供的电子邮箱)查询申请结果。如果申请人想通过其它提供方式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申请。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联系方式见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注:* 为必填项
申请人信息

请选择: 公民  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公开信息: 是 

所需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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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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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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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八)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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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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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日期:

      结束日期:

    • 序 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日期

    开始日期:

    结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