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其他单位为员工代缴社保费应视为本单位未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04 10:45 来源:法治安徽 浏览次数:
内 容:

问:我入职甲公司时,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帮我缴纳社保,我感觉其中有猫腻,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却称其法定代表人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费用均为王某所出,拒绝了我的要求。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

答 复: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存主体是用人单位。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老板同为一人,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由乙公司代缴,这改变了缴费主体,显然不合法,因此应认定甲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你以甲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社保费为由提出辞职,这属于被迫辞职,甲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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