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赠品质量问题受伤商家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1-03-04 12:05 来源:法治安徽网 浏览次数:
内 容:

问:某化妆品商家推出满500元送赠品活动,我只购买300元商品,不符获赠条件,但在我的不断要求下,店主最终赠送我一瓶试用装。我试用后,脸部却被灼伤。我索要赔偿,店主却以赠品是我硬要,且赠品并非商品为由拒绝。请问店主的理由成立吗?

答 复:

答:从合同角度上看,尽管你按照有奖销售规则,不具备获取赠品的条件,但在你要求之后,店主同意意味着双方达成一致,形成了赠与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尽管你所获得的试用装化妆品与店主原定赠品不同,但店主应当保证使用安全,其用伪劣商品作赠品,店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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