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务劳动较多 离婚时可要求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21-07-21 16:53 来源:法治安徽网 浏览次数:
内 容:

问:我们夫妻双方都是再婚,婚前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几年来,我丈夫忙生意很少照顾家。我除了上班就是照顾体弱多病的公婆和忙家务,现在他要求离婚。请问我能否请求对方给予补偿?

答 复:

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虽然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但由于已对你实际用工,故并不能否定与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你属于公司职工,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明显与之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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