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与合同内容不一 可按最低价付款

发布时间:2021-10-09 09:01 来源:法治安徽网 浏览次数:
内 容:

问:某装修公司广告称“100平方米精装修仅需12万”,并附有《装修详细报价单》等。虽然格式合同写明“最终付款,按实际用材、单价、工程量结算”,签合同时我没有在意,公司也没有提醒。直到完工后向我多索要5万余元装修款时,我才发现猫腻。请问我能否只按公司广告付款?

答 复:

答:公司提供的与广告相违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正因为公司在与你签订正式《装修合同》时,没有就广告与其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重大差异对你加以提示或说明,而你没有注意或者理解其中的重大利害关系,决定了“最终付款,按实际用材、单价、工程量结算”的内容,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你可以按公司广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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