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雇员出差受伤 老板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1-10-09 09:54 来源:法治安徽网 浏览次数:
内 容: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高某的雇员。一个月前,受高某指派出差采购途中,被流浪狗咬伤,因未办工伤保险,无法报销医疗费,我要求高某承担,高某以其是个体工商户且被咬非发生其提供的工作场所为由拒绝。请问高某是否要担责?

答 复: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的地点。个体户也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高某是你的用工主体,依法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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