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关于公开征求《合肥市瑶海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中共瑶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征集时间:2021-05-28 00:00 截止日期:2021-06-26 00:00 征集状态: 已结束 结果公布时间:2021-06-27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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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规范办事程序,避免集体资产流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区农林水务局草拟了《合肥市瑶海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模块直接留言,也可通过书面及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6月2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yhcnlswj@126.com。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和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贺堂权       联系电话:64497923   13955161838

 

 

中共瑶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27日

合肥市瑶海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扩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规范办事程序,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维护党在基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规范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处置程序,防止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失,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追究违纪违法人员责任。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村改居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章 集体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资金是指原有集体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土地发包收入、变卖集体财产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资金以及借入资金、群众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集资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

第五条  坚持社区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四不变”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集体资金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

社区集体资金实行代理服务后,其资金管理的主体仍然是各社区,对开支合理、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审批程序规范的各类支出,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予以支付。

第六条  严格票据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镇、街道、开发区的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所发生的一切财务收入,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正规发票。实行购领登记和以旧换新制度,杜绝“白条”抵库。

第七条  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税务发票等正规发票,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在银行设立专户,并记入社区账户,不得顶替、挪用或记作其它账户。

第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日常开支按经办、证明、审核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并交证明人签字,注明事由,提交社区主任审核验证、监督委审核后报社区党组织书记审批后,票据上报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支付并入账。

其中:社区一次性支出数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必须上报镇、街道、开发区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再交由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

第九条  居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资金的管理参照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

 

第十条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制度。

社区集体资产是指社区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机器、设施、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林木资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社区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运用“三资”管理软件,对社区所有资产资源进行明细登记,真实反映资产资源的实际存在状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评估制度。社区以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单位必须具有实施资质。评估结果经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公布公开,并实行结果备案制。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必须制定相关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确定后,达到《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限额以上的,在市和区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竞价、协议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居民代表大会通报公开。在《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限额以下的,经社区集体决策进行内部比价、询价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公开结果。

社区在开展资产资源转让、承包、租赁时,应及时报告镇、街道、开发区,签订的书面合同应报送镇、街道、开发区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兑现群众各项补偿外,其他费用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第十四条  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寻求有效的路径和方法,科学划定集体资产量化范围,深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改革,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管理办法,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多种形式的发展壮大社区集体经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自有积累资金、政府给予的帮扶资金、涉农政策性项目资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和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整合利用,参股或入股股份(经济)合作社。

要充分用好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发展社区集体经济,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等情况,将政府投资的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化经营、美丽乡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与发展社区集体经济结合起来,一社区一策探索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一是发展物业租赁。通过办公用房、贸易市场、商业门面、仓储中心等出租,发展物业经济。二是资源开发。即开发利用集体所拥有的耕地、林地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特色农业、林业经济等,增加集体收入。三是上级转移资金和自有资金利用开发。即利用征地补偿资金、帮扶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合理投资,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四是联合发展。对资源匮乏、资金短缺的社区,积极争取上级优惠政策,统筹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力量,做“无中生有”的文章,破解集体经济发展困局。

第十五条  保障全体居民(股民)的集体资产的股份权利,加强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将改革形成的股权和收益纳入“三资”管理系统。组织好全体居民(股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居民(股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与程序

 

第十六条  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发包、处置、新建投资项目,达到《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限额以上的,由社区组织在市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在《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限额以下的,经社区集体决策进行内部比价、询价。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督促款项的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  社区集体投资项目或资产资源租赁、承建、发包、处置的,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由社区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项目监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方案、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组织商家报名、项目开评标、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签订承包合同等工作步骤。并报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档案由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管理,具体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类别分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表类、其他类,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社区分类分单位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为社区查阅本单位资金收支情况提供方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度首月15日前在“阳光居务”微权监督平台、社区居务公开栏中公布上一季度各项收入、支出情况、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每年末社居委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汇报,接受居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社区集体“三资”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集体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集体新开发项目和重大项目投资;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涉及社区范围内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重大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瑶海区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社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保证优质快捷的高效服务,严格坚持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社区集体“三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街道、开发区纪(工)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十六条  社区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开发区每年至少一次对社区“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瑶海区委办公室

瑶海区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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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