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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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受理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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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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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电话(0551-63537911,0551-65366523,0551-6468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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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材料填写样本 其他说明
竣工验收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需申请人签字或法人签章 查看
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人自备 原件 原件1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六)有关批准文件。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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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即时受理;
2.审查:业务处室进行材料内容审查;
3.决定:业务处室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查结果进行决定;
4.办结:窗口送达许可证件;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许丽君 受理岗 申请材料受理
审查 0.25个工作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蔡传勇/张勇军/张薪 审查岗 审核材料 查看
决定 0.25个工作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常文军 决定岗 对事项进行决定
办结 0.25个工作日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许丽君 办结岗 办结审批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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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答
申请资料中自然人签名用私章或者签名章代替行不行? 签名章或私章都可以
是否可以提供邮寄服务? 可以。
是否需要本人办理? 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