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销

事项名称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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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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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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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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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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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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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秘〔2017〕566号):(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年第36号)第五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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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 | 查看 | |
安徽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备案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如实填报 | 查看 |
查看流程图
一、受理阶段: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网站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者停止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二、办结阶段: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完成办理手续
二、办结阶段: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完成办理手续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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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董健 | 受理 | 受理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董健 | 办结 | 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100.00% , 评分 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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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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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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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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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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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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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可以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吗? | 可以,可搜索《省局关于开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具体要求 |
备案范围是哪些? |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的对象?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为其发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向所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