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展开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按示例表格填写。在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实名登记确认的,需提交《实名登记确认表》。 | 查看 | |
|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提交经营者、登记联络员、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还需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查看 | |
|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 | 查看 | |
| 经营者住所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身份证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所证明。 | 查看 | |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的,申请人免于提交合法使用材料,只需提交《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详见https://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9904101.html)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申报承诺制,并应当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的提交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 查看 | |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查看 |
查看流程图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制发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营业执照。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沈克玉/吴敦文/蔡菲/袁先庭 | 受理 | 受理材料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沈克玉/吴敦文/蔡菲/袁先庭 | 审查 | 审查材料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100.00% , 评分 5.00分
-
33798次
累计评价
-
33798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 问题 | 解答 |
|---|---|
| 是否有资金限制? | 没有 |
| 个体工商户可以先刻章后办执照吗? | 不可以 |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无限制? |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