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编号: | ****** | 来信时间: | 2025-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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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姓名: | ***** |
| 内容: | 我于12月18日上午去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庐阳大队调取12月4日13:30左右连水路(阜阳北路-太和路段)红绿灯路口监控。13:31:48皖AC4870黄牌洒水车从该路口经过,作业时是喷射式洒水,我父亲于13:32:19因路面湿滑摔倒。 2025年12月16日庐阳经开区(林店街道)回复如下:该路段保洁公司酒水降尘作业时间为中午12:00、14:00各一次,作业时为雾状喷水。 如今我通过监控视频能清楚地看到该洒水车辆经过前路面是干燥的,而且视频中我父亲是在洒水车走后不到一分钟摔倒。目前自称林店城管局环卫部门负责人(电话19355959352)觉得这个时间段喷射式洒水没有任何问题,让我有问题就起诉。 我就想问问2025-12-16回复我的信件内容与实际监控视频完全不一致,还说是调查核实,完全无视普通百姓的生命安全。 请该环卫部门上级与我联系,是不是洒水车辆就该无法无天,无人管理了。 | ||
| 问政单位: | 庐阳经开区(林店街道) |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庐阳经开区(林店街道)   
答复时间:2025-12-2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12月18日,您留言反映因地面湿滑骑行摔倒找不到相关部门维权的相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直以来,我单位都要求保洁公司加大洒水降尘文明作业培训力度,按照洒水作业规定时间上路作业。同时要求驾驶员注意控制洒水车洒水量。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一直以来,我单位都要求保洁公司加大洒水降尘文明作业培训力度,按照洒水作业规定时间上路作业。同时要求驾驶员注意控制洒水车洒水量。 三、处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您反映,已于12月18日上午去合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庐阳大队调取监控。现建议您报警,由交管部门根据监控及现场情况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如认定为保洁公司洒水车责任,保洁公司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车险公司,由车险公司进行赔偿。 12月22日9时35分,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阮学强就留言办理情况与您进行沟通,您对此表示知晓。如果网友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庐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电话:6567952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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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信箱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合理诉求的初信、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督促责任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办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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