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采石路(裕溪路—临泉路)工程立项变更的函》(合重建管函〔2019〕756号)及附件材料收悉。该项目系我市大建设计划项目,我委以发改投资〔2011〕168号批准立项,后经发改投资〔2017〕765号同意调整项目立项投资。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调整采石路(裕溪路—临泉路)立项主体及投资。调整后,项目建设主体为市重点局;估算总投资为7.86亿元,建设资金由市建投集团统筹解决。
二、下阶段应进一步完善前期工作,加强重要节点的设计比选和论证,降低工程造价,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待可研、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我委审批。
此复函请结合原立项批复(发改投资〔2011〕168号、发改投资〔2017〕765号)一并使用。
项目编码:2017-340102-48-01-017174。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