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单位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内容、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行使依据、程序及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二)社会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三)土地征收或者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和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征集、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六)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年度报告、审计结果办理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十七)本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指南、监督途径及其调整情况;
(十八)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十九)学校招生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条 瑶海区各镇街开发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 财政收支、税费收缴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和土地流转情况;
(四)社会保障、救灾扶贫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布:
(一)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网站;
(二)报纸等公共媒体;
(三)在各单位主要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四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被变更、撤销、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变更、撤销、终止之日起20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内部事务公开,要充分利用机关内网、公开栏、通报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干部工作、财务管理、基建工程、考核奖励、领导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