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商务局联合印发通知,部署执行《合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合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其中,最高补助标准为32000元。

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降低营运货车污染物排放,推动道路运输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推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稳步推进、防范风险”的原则,鼓励全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更新,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道路运输领域“蓝天保卫战”。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县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大力推进我市公安部门登记在册并持有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工作。
(一)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拟定全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建立老旧营运货车台账;负责淘汰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和信息查询统计;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负责营运货车技术管理监督,督促引导运输企业及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加快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进度;负责提前淘汰车辆补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更新淘汰政策宣传,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过程中稳定风险的监测和处置;配合做好限行(禁行)政策制定和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完成限行(禁行)标牌设置等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放检验机构监管;负责老旧营运货车排放标准认证和审核;负责牵头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工作,负责推送遥感检测和黑烟抓拍超标车辆违法信息;配合做好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限行(禁行)政策制定以及提供限行(禁行)依据等相关法律政策支撑、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更新淘汰政策宣传。
(三)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包含老旧营运货车在内的国三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负责提供老旧营运货车登记信息;负责办理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注销登记;负责查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上路行驶的老旧营运货车;配合做好老旧营运货车路检路查、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过程中稳定风险的监测和处置、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更新淘汰政策宣传。
(四)商务部门: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负责指导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依法回收、拆解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依法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配合做好提前淘汰补助资金审核发放、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更新淘汰政策宣传。
(五)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补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
(一)制定实施淘汰补助政策。补助政策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的原则拟定。老旧营运货车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类型、残值等条件分类设置。老旧营运货车车籍地(以车管所系统登记行政区域为准)为市区(不含四县一市)的,补助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提前淘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车籍地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的,由各县(市)参照市级补助办法自行组织,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二)全面实施老旧营运货车限行措施。拟定包含老旧营运货车在内的国三柴油货车限行(禁行)政策,依法划定限行、禁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同时,加大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上路查处力度。(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三)严格超标排放车辆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利用遥感检测和黑烟抓拍设备,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科技手段,重点筛查高排放柴油货车;加强对车辆尾气检测机构(I站)的监管力度,不得随意终止检测过程,不得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维修治理站(M站)的监管力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得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使得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合路检路查机制,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加大对超标排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采取明查暗访、联合检查、组织互查等多种形式,准确掌握淘汰进展情况,协同推进工作落实。严厉打击超标柴油货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重点查处逾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冒黑烟和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的老旧营运货车。(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交通运输局设立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积极参与。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配合,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宣传引导。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及补助政策,使道路货运企业和广大车主深入了解政策,及时淘汰老旧营运车辆,更新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鼓励大型货运企业、国有企业等率先淘汰,发挥好引导示范作用。
(三)强化工作督导和风险管控。加强对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的督查、评价和通报。全力做好政策引导,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广泛听取运输企业和车主建议,加强风险研判,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行业稳定问题,对发现的不稳定、苗头性事件要及时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四)建立调度制度。各县(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专项工作落实,同时加强联动协调,实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落实,跟踪淘汰车辆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向(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办公室报送当月淘汰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交通运输局:唐亮,电话:0551-65366806。
市生态环境局:张正,电话:0551-63508171。
市财政局:孙思佳,电话:0551-63532140。
市公安局:张云鹏,电话:0551-66269956;蒋睿,电话:0551-66269068。
市商务局:端霄飞,电话:0551-63538360。
合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
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加快全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以下简称“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根据《合肥市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分类引导,分档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淘汰时间给予差别化补助,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的原则,鼓励提前淘汰,促进更新。
实车在合肥市报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含),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范围内且持有本市道路运输证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含)至2024年12月31日在合肥市办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报废手续,且提前报废时间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车辆提前报废时间的计算为车辆强制报废日期减去车辆实际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
自然报废、超过国家强制报废时间、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以及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含)所有转籍入户车辆〔包括合肥市各县(市、区)间转籍入户车辆〕不在补助范围内。
老旧营运货车车籍地为市区(不含四县一市)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兑付后,市与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车籍地为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2号,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5楼513室,电话:0551-65366806),市区(不含四县一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补助在联合服务窗口受理。
联合服务窗口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联合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对车辆的营运性质进行审核,拨付补助资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提前淘汰机动车类型、注销登记等信息;商务部门负责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会同公安等部门监督报废车辆拆解行为。
(二)申请人将符合补助条件的机动车送到商务部门公布的有经营资质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拆解回收企业由商务部门提供),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车辆注销证明》后,携带《合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助申请。
(三)经联合服务窗口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告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公安部门依次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联合审核后,对拟补助报废车辆及补助金额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发放补助资金。
(四)四县一市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淘汰补助,由各县(市)参照此流程,自行组织受理申请审核发放。
(一)《合肥市老旧营运车辆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三)《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携原件供核对);
(四)《道路运输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与车辆所有单位同名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六)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须提供车主书面委托书或单位法人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件3);
(七)机动车所有人《自我信用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如丢失请到原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领或开具相关证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受理补助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享受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一)老旧营运货车所有人对提前报废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以任何形式骗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或停止拨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由各部门共同研究认定。
(三)四县一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工作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附件:1.合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助标准
2.合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3.授权委托书
4.自我信用承诺书
5.合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