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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征地告〔2024〕1号—2024-1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7-12 17:40  信息来源: 瑶海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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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6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关于合肥市2024年第1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2419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8.5806公顷(128.709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油坊社居委童郢组、葛岗组、聂小组、刘小组、尚东组、尚西组村民组范围内;蜀山区小庙镇余岗村社居委店周组村民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8.5806公顷(128.7090亩),其中:农用地7.2555公顷(108.8325亩),含耕地6.3968公顷(95.952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1.2962公顷(19.4430亩);未利用地0.0289公顷(0.4335亩)。具体现状如下表: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委托瑶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蜀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小庙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项目范围调整和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等原因,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批批准文件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等重新核定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合肥市瑶海区、蜀山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合肥市瑶海区、蜀山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迎宾大道交口向北200米,电话:64372059),蜀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山区湖光路与振兴路交口向东200米,电话:62156805)。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经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合肥市瑶海区、蜀山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瑶海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油坊社居委童郢组、葛岗组、聂小组、刘小组、尚东组、尚西组村民组范围内;蜀山区小庙镇余岗村社居委店周组村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fyaohai.gov.cn)、蜀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hfss.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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