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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于《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0-10 17:00  信息来源: 瑶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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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的审核意见

    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

    二、文件起草程序的审核意见

    该文件已经履行征求意见、本部门集体审议、本部门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制定程序合法。

    三、文件内容的审核意见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基本符合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但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一)《管理办法》第一条引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建议删除。理由:(皖政办〔2017〕17号)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皖政〔2021〕59号)文件中已被废止。

    (二)《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龙岗开发区、大兴镇、各街道,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龙岗开发区、大兴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理由:与《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规定不符。

    (三)《管理办法》第八条“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建议修改为“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理由:与《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部门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不符。

    (四)《管理办法》第十四条“5日内”、第十七条“10日内”建议修改为“5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理由:与《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议增加兜底条款,既“超过5个工作日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提供部门同意。”。

    (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与《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收到”与“受理”不是一个概念,建议修改。

    (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依照法规处理”建议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后续的法定程序

    《合肥市瑶海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经瑶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由瑶海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发布,在瑶海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及时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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