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托育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合肥市财政局副局长 孔天华
解读时间:2022年6月10日
解读政策:《合肥市托育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5月31日,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合肥市托育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财社〔2022〕57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相关文件规定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先后公布,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托育行业的堵点和难点,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地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托育机构发展。
2021年安徽省托育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明确我市2025年托位数需达到5.98万个的目标。2022年安徽省幼儿托育民生实事实施方案明确合肥市2022年新增托位目标1.35万个。2021年度合肥市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托育机构现状
截止2022年5月,全市登记托育机构778个,其中完成备案托育机构138家。全市可提供托位2.2万个,已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位9604个,占43%。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目前我市托育行业存在托育机构备案率偏低,收支运营存在一定困难,行业专业人才较为匮乏,托育机构收费价格与群众期望存在差距等问题。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制定的思路
通过新增托位补助吸引社会各界力量进入托育行业,引导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托育机构整改达标;通过收托运营补助解决托育机构运营困难,降低保育费价格,减轻群众育幼负担;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加强托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机构服务专业性;通过示范托育机构奖补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托育品牌。
(二)办法的实施对象
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在合肥市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营的托育机构。
(三)补助类别和标准
1.新增托位补助。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城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城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收托运营补助。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收托数和保育费收费价格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其中:对月均保育费标准不超过2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按照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600元补助;对月均保育费标准在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400元补助;对月均保育费标准超过3000以上至5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 分担。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为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收托率低于3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收托运营补助。
3.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按照《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实施,对备案托育机构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800元标准给予所在备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对备案托育机构在职保育人员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参照高级工2000元、技师3500元、高级技师5000元标准给予所在备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
4.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根据《合肥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奖补实施方案》实施,市级一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12万元/年/个;二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10万元/年/个;三等示范点,奖补金额为8万元/年/个。
(四)资金管理相关要求
1.资金的兑现流程。新增托位补助和收托运营补助为市级对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清算;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纳入市卫健委部门预算,由市卫健委根据审核结果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由人社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备案托育机构进行补贴。
2.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托育机构设施设备购置、房租水电、装修改造、办公经费等运营发展方面支出。
3.违规违法行为追究。申报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信息,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相应的新增托位补助和收托运营补助由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市级示范托育机构奖补由市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就业培训补助由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有关补助资金。各地相关部门在资料审核、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