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4〕2号)的要求,规范全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完善资金拨付流程,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结合瑶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简称:专项借款),是指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提供用于城中村改造的专项借款资金。
第三条 合肥市瑶海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区城更公司)是我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的借款主体,负责向政策性银行申请贷款,并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城中村改造项目施工计划、资金计划等,向贷款银行提交用款申请,做好账户开立、贷款发放、资金支付、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项借款资金的使用符合《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24〕2号)第四条限定的范围,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专项借款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的,由属地街道提出申请;专项借款资金用于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等,由负责具体项目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住建局对申请是否符合专项借款资金使用范围、征收补偿政策等进行初审。
区城更公司对材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区财政局根据区住建局提供的政策依据和业务资料进行复核。
专项借款资金使用的申请经分管建设的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后,由区城更公司支付资金。
审批流程详见《瑶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审批支付流程图》(附件)。
第五条 区城更公司负责制定专项借款审批支付申请书模板,明确审批需要的凭证和附件的类型及要求,并通知相关属地和单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区城更公司要配齐配强财务力量,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严格规范开展专项借款请款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上级制定资金使用规定或出台相关要求,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1年。
附件:
瑶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资金审批支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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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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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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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属地提出 资金支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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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单位提出 资金支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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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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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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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更公司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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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更公司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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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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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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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 区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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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和 区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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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更公司支付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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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更公司支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