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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瑶海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 2019-10-24 10:02  信息来源: 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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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瑶海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制定说明

     

    由我局代为拟定的《瑶海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874日由中共合肥市瑶海区委办公室、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起草及审议情况

    2017929日合肥市委、市政府印发《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合办[2017]39号)后,区委、区政府立即转发执行该办法。根据2018125日中央环保督察合肥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核查整改要求,区环保局立即牵头起草《瑶海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于20182月征求意见,并对区委办提出的实施细则中涉及的“严重后果”、“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群访事件”等界定不明问题,咨询了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明确了本实施细则涉及到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确定、损害程度量化等参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经鉴定评估后予以确认;突发环境事件级别鉴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予以确认;群访事件认定参照《信访条例》予以确认,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试行稿。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二十二条,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明确底线思维,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责任情形、追责形式、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追究制等规定,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党政同责、失职追责、问责到位”的原则。本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相关镇、街、开发区党政领导成员的责任的情形、应当追究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的情形,明确了区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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