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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态环境局解读】《合肥市市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4-17 11:49  信息来源: 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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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财政局修订了《合肥市市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处负责人现就《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合肥市环保局、合肥市财政局2017年5月印发的《合肥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环[2017]62号)有效期2年,已于今年5月失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起草了《合肥市市级污染治理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的定义、管理模式、资金用途、使用程序、资金监管、文件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资金的定义及用途市级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资金。  

    )资金管理模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坚持权责明晰、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除省、市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安排的项目外,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实行竞争性分配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单位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程序进行管理。

    资金使用程序。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优选后,向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实行竞争性分配,提交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审定和党组会决定后,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分别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资金监管。主要包括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报告制度,项目的竣工验收规定、重点建设项目的定点检查,以及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惩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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