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范围是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每年1、4、7、10月8日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区政务公开办。
第四条 数据填报须真实、准确,逻辑关系对应一致,不得虚报、瞒报数据。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