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3〕48号
合肥开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KB973
法定代表人:胡国春
住所:合肥市瑶海区嘉山路 62 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将废过滤棉、废活性炭过滤袋等危险废物堆放在烤漆房北侧,未及时入库登记,将废漆渣等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存,混存的废漆渣用包装袋包装,总重量为30.2kg。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3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4份、视频证据2份,证明现场勘查的情况;
4.2023年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关于《汽车修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关于《开源汽车修理厂新建修理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汽车修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合肥开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合肥开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过滤袋、废漆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已与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6.安徽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将未及时入库的废过滤棉、废活性炭过滤袋和混存的废漆渣等送入危废暂存间并称重登记;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8.整改回复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21日分别提交《陈述和申辩书》《关于贵局拟对我司行政处罚的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主要理由:1.现场生活垃圾池内的两袋防渗漏薄膜袋装袋的废漆渣,合计26.7千克,系工作人员准备入库,在物理上做到了与非危险废物隔离,不属于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混存;2.散落地面的3.5千克废漆渣,属于危险废物,但不足10千克,已积极整改,可予以免罚。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