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4〕26号
肥东县龙山建材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2MA8QAHG75J
经营者:魏邦树
住所:古城镇刘兴社区瓦二组
你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经营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和水东路交口南侧的彭大郢复建点项目内进行材料运输作业,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经营部使用的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机械型号为EZ17CN,发动机型号为3TNV76,排放阶段为国Ⅲ的挖掘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魏邦树、受委托人杨月琴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0月17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证明现场勘查、委托检测的情况;
4.2024年10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合肥市肥东县畅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 ,证明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6.合肥市肥东县畅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资质、能力以及采样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4〕26号)告知你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经营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