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4〕30号
博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02629N
法定代表人:张虎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振兴路1499号联东U谷·蜀山国际企业港1号楼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承建的合肥瑶海樾启园项目园建绿化工程项目内使用油漆喷壶对围墙栏杆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露天进行,所使用油漆为油性油漆,未采取废气处理措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2月3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视频证据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4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合肥瑶海樾启园项目园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博景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为合肥瑶海樾启园项目园建绿化工程的项目施工主体;
6.合金纳米氟碳树脂涂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环氧防氧涂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油漆为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情况;
7. 油漆涂料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买油漆重量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理由:你公司与庐江县宜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处罚主体不应为你公司。
经我局复核:根据合肥瑶海区樾启园项目园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你公司为合肥瑶海区樾启园项目园建绿化工程的承包人,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你公司陈述申辩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规定,通过裁量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