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合环(瑶)罚〔2025〕23号
合肥佳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J0X79M,法定代表人王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229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5日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的淮南市建华油灰厂仓储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区内存放红色异氰酸酯包装桶674个、蓝色高回弹组合料(聚醚多元醇)空桶379个,属于危险废物,总数量1053个,总重量18.98吨,现场无任何防渗漏、防雨淋等措施,废桶经使用后作为废品外售,该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调查,废桶购自你公司。2022年6月3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2025年2月27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经审查,认为“2022.6.15污染环境”案未达到刑事起诉标准,将该案件移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处罚。2025年4月21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2022年6月15日污染环境案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自2018年至2022年6月将废发泡原料桶卖给淮南市建华油灰厂,共获利5111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2.2022年6月15日、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核查案件线索的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6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7份,2025年4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勘查的情况;
4.2022年6月30日、2025年5月12日、2025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2022年6月16日讯问笔录3份、6月20日讯问笔录1份、6月24日讯问笔录1份,2023年11月3日讯问笔录1份、11月6日讯问笔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5.《关于安徽东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100万件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安徽东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100万件汽车配件生产项目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阶段性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关于合肥佳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座椅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变更说明复印件1份,合肥市特种污染物管理中心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各8份,异氰酸酯混合物(黑料)MSDS、聚醚多元醇混合物(白料)MSDS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异氰酸酯(含毒性)、聚醚多元醇等废发泡原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况;
6.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建华油灰厂合同书复印件1份,报价单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8份,瑶海应急(淮南市建华油灰厂)转移情况表复印件1份,关于瑶海应急部分问题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2022年6月15日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的淮南市建华油灰厂仓储点内存放的红色异氰酸酯包装桶674个、蓝色高回弹组合料(聚醚多元醇)空桶379个,总数量1053个,总重量18.98吨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及处置费用140000元的发生情况;
7.韩正生与汤云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3份、2018年3月5日至2022年1月19日交易明细复印件1份,2023年11月20日收条1份,证明当事人将废发泡原料桶出售给淮南市建华油灰厂的违法所得情况;
8.2025年7月30日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2018年至2021年危险废物台账及2022年6月案发后整改情况;
9.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1份、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复印件4份、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1份,证明案件前期办理及移送移交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信息确认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合环(瑶)罚告〔2025〕2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1的规定,裁量涉案危险废物总量、涉案危险废物去向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等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罚款柒拾捌万元整;
2. 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壹万壹仟壹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财政指定各商业网点。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5日